台灣時事|流水席女之亂 男方說好出600萬元買房又反悔是詐騙集團?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
文/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甲男乙女交往多年,甲男之父為了讓甲男乙女快點結婚抱孫子,便答應乙女,若兩人決定結婚,則會出600萬元協助購買新房,乙女因而同意甲男求婚。
詎料,在籌備婚禮期間,甲、乙開始到處看房,乙方亦開始要求未來公公兌現承諾,但甲男之父先是一再拖延最終還是反悔不願意拿錢出來,乙女因此憤恨不平,在網路上大罵甲男家人為詐騙集團。
在上面的案例中,甲男之父承諾要出600萬元讓甲男、乙女購置新房,甲男、乙女也欣然接受,故雙方間已成立一個「贈與」契約,既是契約,那甲男之父可否片面反悔呢?首先讓我們先看一下民法中就此種情況相關的約定:民法第406條:稱贈與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
民法第408條: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得撤其贈與。
其一部已移轉者,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。
前項規定,於經公證之贈與,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,不適用之。
由上面的規定可知,除了「經公證」的贈與契約,或是「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」的贈與,不得撤銷外,一般的贈與,只要物權尚未移轉,大多是可以由贈與人撤銷的(俗話稱就是反悔)。
所以甲的父親反悔不願拿出600萬元給甲男、乙女買新房,並無違反法律上之規定。
甲男之父「反悔」合法,則乙女在網路上大罵甲方家人「詐騙集團」,可能已涉及刑事妨害名譽罪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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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處: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流水席女之亂-男方說好出600萬元買房又反悔是詐騙集團-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-03131286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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